這個消息最終傳到港島,沒把霍英東李家成那幫富豪羨慕死。


    擁有一家國有銀行,哪怕隻占股1%,他們也心滿意足了。


    很可惜,這次又被高揚搶了先。


    高揚旗下的港島產業股份,應聲而起,當天就都漲了十個點,而且在後續的日子裏,還在不斷地上漲。


    真是賺的盆滿缽滿。


    股市就是這樣,玩的就是消息流,好消息刺激股價上漲,壞消息刺激股價下跌。


    高揚這次純屬無意之舉,救助下屬,反而在股市上賺了。


    這算是好人有好報吧。


    霍震庭卻不滿意,過後見了高揚埋怨,沒有提前告訴,高揚在國內又參與了一家銀行。


    不然也會跟著在股市裏,跟著賺點。


    高揚也很無奈,他也沒想到,會有這麽一番機遇。


    雷霆之怒終於爆發了。


    千萬不要小瞧國家機器的力量,平時看不見,爆發的時候,絕對是雷霆之怒。


    樂清縣一個會主,獲悉政府要開始打擊非法“抬會”活動後,逃往甘肅省蘭州市,其妻隨後也逃往蘭州。


    過後,二人一起攜帶會款12萬元,又逃往了天津衛衛。


    5月4日二人在天津衛衛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案發後,樂清縣政府組織專案組,對這個會主其收付款進行清理結算,政府查封款、收回借款共計3790萬餘元,並發還給會員。


    這個會主“抬會”直接造成損失計176萬餘元。


    在這個會主一個開村辦企業的親戚家,專案組發現樓上堆有一捆一捆的十元鈔票。


    這些錢被全部搬了出來,運到縣城後,在農業銀行,幾部點鈔機點了一天一夜。


    這隻是其中一個會主。


    樂清縣最大的會主,鄭樂芬夫妻也潛逃了。


    4月30日,鄭樂芬在江蘇省金壇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事後對鄭氏“抬會”進行賬目清查,在對所有款項和資產進行追繳、變賣之後,會款實際損失49萬元。


    看來這個女人經營抬會還挺有水平,比起其他會主損失小多了。


    鄭樂芬等人被抓,喧囂一時的“抬會”開始在樂清停擺。


    但“抬會”清理工作對當時的工作人員來講,有三“難”:一是定罪難。


    如何給這些被抓的大會主定罪?


    究竟是投機倒把罪還是詐騙罪?


    當時的法律對這種新型的經濟犯罪尚無明文規定,存在爭議。


    二是定性難。究竟要不要打擊?“抬會”是新生事物,合法還是非法,當時外界有不同聲音。


    因為溫州是改革開放的前沿,小型企業發展需要資金。


    所以溫州也有個別領導認為,“溫州地區民間‘互助會’源遠流長,國家銀行資金不足,民間金融來補充是一種大膽探索”等。


    三是量大麵廣,各種賬錯綜複雜,有的既是債主又是債權人,眾多的債務糾紛糾纏在一起,形成無頭無尾的“債務鏈”。


    而李文軍的父親李奇峰,也被抓了。


    但是他的賬全部還清了,一點糾紛都沒有,最後被放了出來。


    李文軍一家,對高揚是感恩戴德。


    還不上兩百萬,那就終身為高揚打工唄。


    高揚也收獲了一個忠誠的員工。


    回到民間集資定性上來。


    耿小軍作為溫州最大的領導,也拿不定主意。


    問計於高揚。


    高揚指了指天,他哪敢再出主意,隻能交給時代和上麵決定了。


    耿小軍也很聽話。


    於是,他帶著公、檢、法、司四個部門負責人,專程來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得到的答複是:按詐騙罪處理。


    之後還發生過一個小插曲。


    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來溫州視察,樂清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他匯報此案。


    介紹了40多分鍾,副檢察長沒聽懂。


    反問:“是什麽‘會’?是不是像舊社會青紅幫、小刀會這類組織?”


    就是這樣一種新型經濟犯罪,在當時的法律界引起了爭議。


    一種意見主張定詐騙罪,另一種意見則主張定投機倒把罪。


    法庭最後采納了後一種主張。


    因為在“抬會”的經營過程中,會主與會員之間都訂有合約,雙方對於“抬會”的經營方式也都是明知和認同的。


    會款的收付、清點和記賬,均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辦理。


    而且,至“抬會”被取締之前,許多合約正在履行,部分會主和會員因為履行合約已經得利。


    “抬會”所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製度,尤其很多會主在明知其活動屬於非法的情況下,繼續擴大“抬會”規模。


    以高利率爭奪民間資金,數額特別巨大,衝擊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對於大會長鄭樂芬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從“抬會”的形成、發展及其形式來看,被告人鄭樂芬主觀上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


    通過“抬會”形式獲取暴利,如1.16萬元的“抬會”,抬到第100個月,“會主”可淨得會款16.76萬元,會員也可得到9萬餘元。


    1989年1月21日,溫州中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鄭樂芬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利用“抬會”形式,非法從事金融投機活動,破壞國家金融管理,其行為構成投機倒把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懲。


    最終,大會主鄭樂芬被執行死刑。


    與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同時展開的,就是農商銀行的迅速成立,開展業務。


    由於是農業銀行下屬銀行,在沒有自己的獨立營業情況下,專門在農業銀行開了農商銀行的櫃台。


    並且對外宣稱,農商銀行,專門針對,農業生產,小加工廠小作坊開展貸款業務。


    這個消息絕對是震驚全國。


    此時農商銀行隻在溫州成立,屬於摸著石頭過河,效果好了,再向全國推廣。


    讓銀行高層震驚的是,開業當天,來農商銀行存貸款的人,鼓了,那叫一個人山人海鑼鼓喧天。


    原因不在乎兩個,國家在打擊非法集資,民間此時很多資金,無處可去。


    其二,最關鍵的是麵向民間工廠貸款啊,全國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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