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熙祈福自然也不是隻為了“小十七”一個孩子,他自己所有的孩子,甚至天下的孩子,都得在祈福範圍內,這是一個皇帝必須做的。
至於連續兩年夭折兩個孩子,周圍的說法也是比較多。
醫術方麵,就連張仲景都沒說什麽。
政務其實沒什麽問題,袁熙是很勤政的,這一點三台六司的官員都找不出毛病,禦史們也不敢拿這個說話。
反而是諸葛亮,突然拋出了一個論斷:稅賦、徭役過重,戰事頻繁,天下疲弊。
說人話就是,袁熙有點窮兵黷武了,該消停一段時間了,這都是老天懲罰他袁熙的。
於是,袁熙對於自己的天下,終於真的打算輕徭薄賦了,而且還減輕了很多刑罰。
稅賦自然是全國減半,二十稅一,如果有旱澇災情,或者其他意外的,可以免除稅賦。
後來,袁熙還專門到河北府的一些基層去考察了一番,發現有些地方的田地收成確實不行,於是袁熙還下調了基礎田稅的額度。
另外,袁熙還規定了可以用絲絹、羊毛和棉麻,抵一部分稅。
同時,袁熙明確了隻有縣城的官員可以向基層百姓收稅,州郡的官員隻負責把稅收統一起來,交給中央,也就是尚書台。
為了提振商業,增加商稅的占比,袁熙把之前搞得“鹽鐵官營、山澤禁令”給鬆了鬆綁,允許民間少量經營鹽鐵和礦業。
至於漁業,則是按照捕魚的時間段,每年進行開放民間捕魚,一旦進入禁漁期,嚴格各州郡的民間捕魚。
這當然有著甄家的請求在其中,諸葛亮和司馬懿等人研判過以後,也同意了相關的要求。
另外,袁熙在幽州、涼州、並州、益州、交州、廣州以及西域東部等地,增設了很多受大燕國軍事保護的專門榷場,用來跟周圍的國家或者勢力開展外貿交易。
尚書台的工商司設立了“榷場監”,負責專門管理對外貿易。
對於商稅的收繳,袁熙也做了專門的調整,讓工商司根據不同的商品進行了新的商稅定額。
例如,像是珠寶、香料以及那些明顯有著高附加值的商品,袁熙要求工商司一定要定高一點的稅率;而涉及到百姓吃穿用度的基礎產品,像是糧食、布匹等,稅率可以按照農稅的額度一起走。
而且,外貿商品的商稅,隻在榷場交易的那一刻交過稅的,就可以在大燕國境內一府十七州,任意流通,不用再二次收稅。
至於沒在榷場交過稅的外貿商品,都會被視為違法商品,由地方官員直接收繳,統一交給中央直接管理。
徭役自然也是能停的都停。三大水利興修的遼水、淮水、渭水,也大多完成了,自然停工,偶爾派人去日常維護即可。
袁熙甚至停止皇宮內所有的宮殿建設,鄴都內一些賞賜用的王侯府邸也停止了建設。
其實,袁熙這麽大方地輕徭薄賦,主要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人口增長的較多。
據度農司統計,乾元五年末,大燕國的人口比漢末時統計的翻了快一番。
漢末度農司統計的人口也就兩千多萬人,隻有東漢鼎盛時期的三分之一。
而大燕國五年的發展,人口規模已經來到了接近四千萬。
不算農稅、商稅,單人口稅,每年大燕國的收入就翻了一番。
不過,當袁熙了解到人口規模增長的實際情況時,對人口稅做了調整。
普通百姓的人口稅減半;奴隸、商人以及蓄奴的工廠主和地主們,人口稅加倍,奴隸的人口稅由蓄奴的工廠主和地主們出。
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袁熙發現大燕國在這幾年的人口增長主力不光是生育這一項,還有更加重要的就是奴隸買賣和外族人口內遷。
袁熙在規定奴籍人員登記的時候,還規定了凡是不登記奴籍的奴隸被發現時,從奴隸商人到奴隸主全部要連坐受刑罰,而且很嚴格,最高是死刑。
因此給奴隸們入籍,成了當時的風氣,奴籍人口一下就多了很多。
至於外族人內遷,是新律法對於異族寬厚的幾個條例出來之後才形成的,特別是那些被允許在大燕國一府十七州內處於羈縻狀態的外族領袖們,他們開始大量地內遷人口。
袁熙在農稅和徭役上沒法製裁這些異族,隻能選擇人口稅上處理這些異族。
因為,無論是漢人還是異族人,隻要長期在大燕國內生活,都必須繳納人口稅,這是新律法中的基本要求。
結果就是,即使經過一通“輕徭薄賦”,袁熙發現,隻要不打仗,沒有災禍,大燕國的財政絕對夠用,而且每年都能有盈餘。
至於減輕刑罰。例如,對待獄中的囚犯,袁熙特別下令,除了已明確的死刑犯,其他的犯人,按照所犯罪責的大小,允許家裏人在過年、節的時期,出錢把這些罪犯贖回家中團聚。
另外,如果罪責較輕且沒有造成社會性危害的罪犯,可以直接交錢抵罪。
具體的量刑、贖金和時間都由刑罰司和地方官員進行具體製定。
另外,袁熙廢除了在漢末時被改回來的大多數肉刑,改為“刺字”刑罰為主。
至於死刑犯,袁熙甚至要求刑罰司全部交給禦史台重新審理一番,再由中書台、尚書台共同審批通過,才交給袁熙朱批。
為了就是防止有冤假錯案,殺錯了人。
如果說,有什麽東西沒有變化的,或者說在新律法的基礎上更嚴格的,就是一條,那就是鑄幣權。
由於,袁熙一直在鑄造高價值的錢幣,例如有著“漢末舊五銖錢”近百倍價值的“新銅五銖錢”、“銀五銖錢”以及“金五銖錢”。
社會上,一下出現了很多私自鑄幣的情況,所鑄造的錢幣,是介於“漢末舊五銖錢”與“新銅五銖錢”之間價值的一種錢幣,市麵上的價值大概是“新銅五銖錢”的十分之一。
由於“漢末舊五銖錢”實在粗製濫造,已經逐漸在市場上被淘汰,但是袁熙鑄造的“新銅五銖錢”、“銀五銖錢”以及“金五銖錢”,又價值過高,反而導致市麵上流行的“私鑄錢”成了最為流通的貨幣。
為了奪回鑄幣權,袁熙隻能嚴刑峻法,把市麵上搞“私鑄錢”的,都給取締了。
不過,袁熙不是對這些搞“私鑄錢”的一關了之,打擊了那些明顯有著殘民亂市的,袁熙還收編了一部分還算有良心的,成為袁熙手底下的鑄幣機構。
之後,袁熙幹脆把“私鑄錢”改為新錢幣的基礎錢幣,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為“大燕銅幣”四個大字。後來,這個錢被簡稱為“乾元幣”,也是官方認定的最低價值的大燕國貨幣。
而原來的“新銅五銖錢”,按照價值,作為過渡幣使用,同樣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是“大燕直百”四個大字,其中蘊含了“新銅五銖錢”值一百個“漢末舊五銖錢”的意思。這個錢後來簡稱為“直百錢”,價值是“乾元幣”的十倍。
至於“銀五銖錢”和“金五銖錢”,也都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則是為“大燕銀幣”、“大燕金幣”的字樣。它們各自被簡稱為“銀幣”和“金幣”,價值方麵,“金幣”是“銀幣”的十倍,“銀幣”是“直百錢”的十倍。
由於,明確了鑄幣權,以及將市麵上的貨幣進行了規範,大燕國的商業自然蒸蒸日上。
而且,到了袁熙執政末期,他甚至規定一部分比較富裕的地區,百姓不需要用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來交稅,直接用錢幣就行。
例如河北府,在乾元十年之後,基本上就是一直讓周邊百姓直接繳納錢幣作為賦稅的。
後來,大燕國的經濟越發繁榮,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的相對價值都在持續降低,有些離鄴都較遠的州府,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把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等實物,換成等價值的錢幣,上交到大燕國的國庫中。
這一情況甚至導致,袁熙把倭國、林邑國和扶南國的各個金、銀、銅礦掏幹了,也不夠鑄造社會上所需要流通的錢幣數。
最終,袁熙隻能把目光看向西域諸國,因為西域長史府在那邊發現了不少的金、銀、銅礦,隻不過都有人管理著,而且開采效率極低。
至於連續兩年夭折兩個孩子,周圍的說法也是比較多。
醫術方麵,就連張仲景都沒說什麽。
政務其實沒什麽問題,袁熙是很勤政的,這一點三台六司的官員都找不出毛病,禦史們也不敢拿這個說話。
反而是諸葛亮,突然拋出了一個論斷:稅賦、徭役過重,戰事頻繁,天下疲弊。
說人話就是,袁熙有點窮兵黷武了,該消停一段時間了,這都是老天懲罰他袁熙的。
於是,袁熙對於自己的天下,終於真的打算輕徭薄賦了,而且還減輕了很多刑罰。
稅賦自然是全國減半,二十稅一,如果有旱澇災情,或者其他意外的,可以免除稅賦。
後來,袁熙還專門到河北府的一些基層去考察了一番,發現有些地方的田地收成確實不行,於是袁熙還下調了基礎田稅的額度。
另外,袁熙還規定了可以用絲絹、羊毛和棉麻,抵一部分稅。
同時,袁熙明確了隻有縣城的官員可以向基層百姓收稅,州郡的官員隻負責把稅收統一起來,交給中央,也就是尚書台。
為了提振商業,增加商稅的占比,袁熙把之前搞得“鹽鐵官營、山澤禁令”給鬆了鬆綁,允許民間少量經營鹽鐵和礦業。
至於漁業,則是按照捕魚的時間段,每年進行開放民間捕魚,一旦進入禁漁期,嚴格各州郡的民間捕魚。
這當然有著甄家的請求在其中,諸葛亮和司馬懿等人研判過以後,也同意了相關的要求。
另外,袁熙在幽州、涼州、並州、益州、交州、廣州以及西域東部等地,增設了很多受大燕國軍事保護的專門榷場,用來跟周圍的國家或者勢力開展外貿交易。
尚書台的工商司設立了“榷場監”,負責專門管理對外貿易。
對於商稅的收繳,袁熙也做了專門的調整,讓工商司根據不同的商品進行了新的商稅定額。
例如,像是珠寶、香料以及那些明顯有著高附加值的商品,袁熙要求工商司一定要定高一點的稅率;而涉及到百姓吃穿用度的基礎產品,像是糧食、布匹等,稅率可以按照農稅的額度一起走。
而且,外貿商品的商稅,隻在榷場交易的那一刻交過稅的,就可以在大燕國境內一府十七州,任意流通,不用再二次收稅。
至於沒在榷場交過稅的外貿商品,都會被視為違法商品,由地方官員直接收繳,統一交給中央直接管理。
徭役自然也是能停的都停。三大水利興修的遼水、淮水、渭水,也大多完成了,自然停工,偶爾派人去日常維護即可。
袁熙甚至停止皇宮內所有的宮殿建設,鄴都內一些賞賜用的王侯府邸也停止了建設。
其實,袁熙這麽大方地輕徭薄賦,主要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人口增長的較多。
據度農司統計,乾元五年末,大燕國的人口比漢末時統計的翻了快一番。
漢末度農司統計的人口也就兩千多萬人,隻有東漢鼎盛時期的三分之一。
而大燕國五年的發展,人口規模已經來到了接近四千萬。
不算農稅、商稅,單人口稅,每年大燕國的收入就翻了一番。
不過,當袁熙了解到人口規模增長的實際情況時,對人口稅做了調整。
普通百姓的人口稅減半;奴隸、商人以及蓄奴的工廠主和地主們,人口稅加倍,奴隸的人口稅由蓄奴的工廠主和地主們出。
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袁熙發現大燕國在這幾年的人口增長主力不光是生育這一項,還有更加重要的就是奴隸買賣和外族人口內遷。
袁熙在規定奴籍人員登記的時候,還規定了凡是不登記奴籍的奴隸被發現時,從奴隸商人到奴隸主全部要連坐受刑罰,而且很嚴格,最高是死刑。
因此給奴隸們入籍,成了當時的風氣,奴籍人口一下就多了很多。
至於外族人內遷,是新律法對於異族寬厚的幾個條例出來之後才形成的,特別是那些被允許在大燕國一府十七州內處於羈縻狀態的外族領袖們,他們開始大量地內遷人口。
袁熙在農稅和徭役上沒法製裁這些異族,隻能選擇人口稅上處理這些異族。
因為,無論是漢人還是異族人,隻要長期在大燕國內生活,都必須繳納人口稅,這是新律法中的基本要求。
結果就是,即使經過一通“輕徭薄賦”,袁熙發現,隻要不打仗,沒有災禍,大燕國的財政絕對夠用,而且每年都能有盈餘。
至於減輕刑罰。例如,對待獄中的囚犯,袁熙特別下令,除了已明確的死刑犯,其他的犯人,按照所犯罪責的大小,允許家裏人在過年、節的時期,出錢把這些罪犯贖回家中團聚。
另外,如果罪責較輕且沒有造成社會性危害的罪犯,可以直接交錢抵罪。
具體的量刑、贖金和時間都由刑罰司和地方官員進行具體製定。
另外,袁熙廢除了在漢末時被改回來的大多數肉刑,改為“刺字”刑罰為主。
至於死刑犯,袁熙甚至要求刑罰司全部交給禦史台重新審理一番,再由中書台、尚書台共同審批通過,才交給袁熙朱批。
為了就是防止有冤假錯案,殺錯了人。
如果說,有什麽東西沒有變化的,或者說在新律法的基礎上更嚴格的,就是一條,那就是鑄幣權。
由於,袁熙一直在鑄造高價值的錢幣,例如有著“漢末舊五銖錢”近百倍價值的“新銅五銖錢”、“銀五銖錢”以及“金五銖錢”。
社會上,一下出現了很多私自鑄幣的情況,所鑄造的錢幣,是介於“漢末舊五銖錢”與“新銅五銖錢”之間價值的一種錢幣,市麵上的價值大概是“新銅五銖錢”的十分之一。
由於“漢末舊五銖錢”實在粗製濫造,已經逐漸在市場上被淘汰,但是袁熙鑄造的“新銅五銖錢”、“銀五銖錢”以及“金五銖錢”,又價值過高,反而導致市麵上流行的“私鑄錢”成了最為流通的貨幣。
為了奪回鑄幣權,袁熙隻能嚴刑峻法,把市麵上搞“私鑄錢”的,都給取締了。
不過,袁熙不是對這些搞“私鑄錢”的一關了之,打擊了那些明顯有著殘民亂市的,袁熙還收編了一部分還算有良心的,成為袁熙手底下的鑄幣機構。
之後,袁熙幹脆把“私鑄錢”改為新錢幣的基礎錢幣,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為“大燕銅幣”四個大字。後來,這個錢被簡稱為“乾元幣”,也是官方認定的最低價值的大燕國貨幣。
而原來的“新銅五銖錢”,按照價值,作為過渡幣使用,同樣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是“大燕直百”四個大字,其中蘊含了“新銅五銖錢”值一百個“漢末舊五銖錢”的意思。這個錢後來簡稱為“直百錢”,價值是“乾元幣”的十倍。
至於“銀五銖錢”和“金五銖錢”,也都正麵加了“乾元通寶”四個大字,背麵則是為“大燕銀幣”、“大燕金幣”的字樣。它們各自被簡稱為“銀幣”和“金幣”,價值方麵,“金幣”是“銀幣”的十倍,“銀幣”是“直百錢”的十倍。
由於,明確了鑄幣權,以及將市麵上的貨幣進行了規範,大燕國的商業自然蒸蒸日上。
而且,到了袁熙執政末期,他甚至規定一部分比較富裕的地區,百姓不需要用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來交稅,直接用錢幣就行。
例如河北府,在乾元十年之後,基本上就是一直讓周邊百姓直接繳納錢幣作為賦稅的。
後來,大燕國的經濟越發繁榮,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的相對價值都在持續降低,有些離鄴都較遠的州府,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把糧食、絲絹、棉麻和羊毛等實物,換成等價值的錢幣,上交到大燕國的國庫中。
這一情況甚至導致,袁熙把倭國、林邑國和扶南國的各個金、銀、銅礦掏幹了,也不夠鑄造社會上所需要流通的錢幣數。
最終,袁熙隻能把目光看向西域諸國,因為西域長史府在那邊發現了不少的金、銀、銅礦,隻不過都有人管理著,而且開采效率極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