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谘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谘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技術谘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谘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谘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條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谘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谘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谘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谘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谘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技術谘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谘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負擔。


    第八百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五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條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八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八百九十九條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九百條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條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條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零三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第九百零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零八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倉單、入庫單等憑證。


    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限;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九百一十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九百一十一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九百一十二條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條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一十五條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九百一十六條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係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九百二十七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一條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造成受托人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條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九百三十六條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製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九百四十五條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第九百四十六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麵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四十七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麵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條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麵通知對方。


    第九百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條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係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九百五十六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五十七條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條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七條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合夥人不得因執行合夥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夥。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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